地產
業主收樓六大理由

法庭接受業主以以下理由收回物業:

  • 自住,只要業主能証明自己有需要收回單位自住,一般可以得直。

  • 租客欠租十五日或以上。

  • 租客使用單位作不道德或違法用途。

  • 租客行為為業主帶來不便。(例如租約規定由租客交管理費,而租客欠交管理費而令管理處向業主追收有關費用)

  • 租客把單位分租,而其本人并不住於單位內。

  • 物業重建。

如果土地審裁處裁定業主得直,業主便可收回物業,不過,如果土地審裁處裁定租客得直,業主便不能終止租約,如果雙方是因續租時未能為新租金達成共識,而引起訴訟,審裁處更會以市值租金判令雙方執行。

Copyright © Chines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imited. All rights reserved.
Best view with IE4.0 & 800 x 600 resolutions
 
保險常識


法律常識



網站指南

@熱門網站
@地產發展商
@香港地產代理
@地產資訊服務
@銀行按揭服務
@測量行
@律師行